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