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2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
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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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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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关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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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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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海关报关单(编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大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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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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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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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复核人: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