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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6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

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