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法规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