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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核定补贴标准。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及并网期限相关规定执行,认真核定发电量,确认补助期限。

二、加强项目核查。请各部门按照5号文件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应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监测和分析,对申报容量不实,将按照不符容量2倍核减补贴资金,对超标准拨付补贴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绩效管理。电网企业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按年度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