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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71号)要求和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各盟(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和《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此次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等方面。

二、此次安排的中央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2021年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40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目代码:z135080000026。

四、各盟市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保障经费绩效目标表.xls

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表(提前下达).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