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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推进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为抓手,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现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有利于规范各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开展诚信评价可以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促进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促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开展信用评价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有利抓手,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二、信用评价对象、内容及节点

信用评价主要采用互评方式,本着“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科学合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

(一)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执业情况、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

(二)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工作、职业道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开启。

(三)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节点设置在项目合同签订(电子卖场采购订单)完成后开启。

三、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及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对标对表积极开展诚信互评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二)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做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暂不进行差异化管理及业务应用,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参与信用评价的各采购当事人须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评价子系统”进行信用评价,未及时完成的,将直接影响后续采购业务办理。

自治区本级、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区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电话:0471-4192203

电子邮箱:nmgcztdljg@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xls

2.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