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公司,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3月17日
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科学考核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农牧业担保业务的开展,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制度及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经营能力、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评价期。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农担公司自评、财政厅会同农牧厅评定的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农担公司年度工作、薪酬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农担公司绩效评价,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突出政策性职能发挥,评价指标包括:
(一)政策性定位指标(35分):当年新增政策性业务规模,遵守“双控”范围情况,政策性业务占比,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率;
(二)经营能力指标(25分):放大倍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风险防控指标(30分):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担保代偿率,代偿追偿率,拨备覆盖率,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体系建设指标(10分):公司运营情况、统计数据、业务产品模式、风控机制建设等信息报送,担保业务覆盖范围,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第七条 农担公司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评价标准、权重分值、计分方式,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政策引导功能确定,详见《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绩效评价指标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八条 农担公司应于每年2月20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厅、农牧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其中,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正文和绩效评价自评表组成。正文应当包括: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重要事项说明等部分。同时,提供以下评价基础数据材料:
(一)经农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年度工作经营目标;
(二)农担公司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三)农担公司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厅、农牧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厅、农牧厅根据农担公司提供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基础数据材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和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条 财政厅、农牧厅应于收悉农担公司上述材料后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农担公司。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划分为五个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
(一)100分≥最终得分≥90分,评价定级为A档;
(二)90分>最终得分≥80分,评价定级为B档;
(三)80分>最终得分≥70分,评价定级为C档;
(四)70分>最终得分≥60分,评价定级为D档;
(五)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下,评价定级为E档。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农担公司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评定后,对应不同的公司年度绩效评价系数:
评价定档为A,对应系数为1.1;
评价定档为B,对应系数为1;
评价定档为C,对应系数为0.9;
评价定档为D,对应系数为0.8;
评价定档为E,对应系数为0.6。
第十四条 农担公司全体员工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农担公司全体人员年度目标绩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公司绩效工资总额=公司目标绩效工资总额×评价得分对应系数。
第十五条 农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个人绩效工资=个人目标绩效工资×评价得分对应系数,同时不得突破有关限薪规定(对应系数最高为1)。
第十六条 自治区对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一补一奖”政策,即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担保费补助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测算。绩效评价档次在B级(含)以上的,给予业务奖补,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绩效评价系数”测算。
第十七条 对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奖补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0〕624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农担公司应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经营管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厅、农牧厅。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农担公司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有关基础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财政厅、农牧厅责令限期改正,评价档次相应下调一级。
第二十条 财政厅、农牧厅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担公司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遵守农担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担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及薪酬激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具体解释权归财政厅、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