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6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0-2024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2020年度第二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1.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2. 内蒙古数字转化医学学会
3. 内蒙古红太阳公益基金会
4. 内蒙古癌症预防与康复协会
5. 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
6. 内蒙古盛安民爆技术研究中心
7. 乌兰夫基金会
8.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
10.伊金霍洛旗人民教育基金会
11.伊金霍洛旗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12.内蒙古自治区慈善总会
13.包头市扶贫基金会
14.内蒙古纳贡蒙医公益基金会
15.内蒙古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财库〔202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跨省通办”政务事项非税收入收费清单并定期更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建立“跨省通办”政务事项非税收入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款渠道等事宜。
二、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畅通线下跨省通缴渠道。2021年4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所有执收单位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通过全国统一缴款渠道收缴资金。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20﹞13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库函〔2021〕15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盟市、旗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缴款渠道,为缴款人提供手机银行、个人网银、企业网银、自助终端、柜台缴款、虚拟账号缴款等多种资金支付方式,方便缴款人自主选择缴款渠道,为实现“跨省通办”提供服务支撑。
三、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办事缴费网上“一站式”办理。自治区本级完成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利用“统一支付平台”实现办事缴费网上“一站式”办理,确保“跨省通办”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各盟市、旗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自治区财政建设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区内通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