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金融企业国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承办中央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机构的自荐和审核工作,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自治区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办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上述两家交易机构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管理下,规范开展中央和全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国有资产转让交易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金融企业,是指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财政厅对选定的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操作问题,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取消承办资格。其他未经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全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交易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