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55号)、《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2号)、《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等5个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各地申报材料将作为自治区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2号)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应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级次和实施办法。对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要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三、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使用资金。自治区将围绕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各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五、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严禁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