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
现将《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7月1日
2021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不断巩固提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引导农民采取耕地地力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不断改善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已经列入2021年退耕范围的耕地不予补贴。
(二)补贴方式。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盟市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盟市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鼓励盟市、旗县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与支持农民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措施相挂钩,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及时宣传补贴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创新补贴方式,确保补贴及时、精准、高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补贴措施达到预期效果。旗县财政和农牧部门要强化项目落实,做好补贴项目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三)细化实施方案。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方案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式、补贴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旗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进行公示,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务必于6月30日前兑现给农民。
(四)严格资金管理。自治区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切块下达盟市。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旗县财政、农牧部门制定详细补贴方案,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惠农政策补贴,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督导考核。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及时督促,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将强化监督检查,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相关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开展宣传培训。各盟市、旗县要明确具体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将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同时还要宣传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在技术补贴落实的关键时期,可以组织召开现场会,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耕地地力保护的良好氛围。及时对实施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为持续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