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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整修县级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退役军人部、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实施方案》(退役军人部发〔2021〕47号)和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印发的《关于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99号)等文件规定和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经研究,下达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亟待修缮的县级以下烈士墓和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给予补助。各盟市应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1〕47号文件确定的整修工程任务量,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地方补助资金,确保完成整修工程任务。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财办〔2021〕203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该项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2080804优抚事业单位支出”科目,项目代码:Z165110060007。

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严格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2.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