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等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财综〔2018〕61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