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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甘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在甘肃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第一条(一)(二)(四)款进行内部核查后,报送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由省税务局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退税商店名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申请时间: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公司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退税商店条件,并承诺遵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章)

省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初核人(县、区税务主管部门):

 

 

 

 

复核人(市、州、区税务局主管部门):

 

 

 

 

 

注:本表一式3份。一份随备案资料提交省级税务部门,一份由市级税务局部门留存,一份确认备案后交由退税商店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