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酒泉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甘肃巨龙农网科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酒国税发[2011]2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该企业于2011年7月19日注册成立,接收原“甘肃省巨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全部有效资产、债务、经营场地、人员和经营业务及市场网络,继续采用过去的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同意该企业及其下属19个配送中心在甘肃省巨龙农网科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肃州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此批复执行期限至2013年底。
三、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酒泉市巨龙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甘国税发[2005]108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1.甘肃巨龙农网科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网点名单
二 〇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