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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证明事项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改造废弃土地相关证明文件

改造废弃土地的纳税人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改)“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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