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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村[2019]430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部门:

为规范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