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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州)、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切实发挥政府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现将重新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

  2018年515

 

 

 

 

 

附件:

 

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为有效扶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与应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省财政通过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2014年起,设立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投资基金是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财政厅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我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风险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服务监管专业化要求运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主要投资对象是在吉林省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向科技型转升级的中小型传统企业,尤其要对省内首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优先扶持;也可根据情况适度参与其他科技型基金的投资。

第四条 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对企业直接投资(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也可以参股的方式在我省设立子基金进行间接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设立吉林省科技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投资集团等部门和外聘专家组成。其中,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各指派1任主任委员。委员会风险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直接投资、参股其他基金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及风险防控。

(二)负责制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规划、运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三)负责对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四)负责审定和决策风险投资基金规划内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清算、基金退出等方案。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吉林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科投基金公司),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基金日常运行和监管、协调组织召开委员会成员议事和决策会议等。

第七条 风险投资基金委托科投基金公司管理,负责市场运营管理,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科投基金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有义务做好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二)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相关管理制度和委员会会议具体操作细则。财经纪律,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基金运营公平、公正公开。

(三)负责组织风险投资基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初选工作。

(四)负责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并向委员会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组织召集召开委员会成员会议;负责聘请行业、技术、财务、法律等领域专家评审;负责落实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具体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六)负责代表风险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企业或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向投资企业或基金派遣董事、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等。

(七)负责对投资形成的股权和相关资产进行后续追踪监督管理。作为风险投资基金出资人负责办理基金出资、退出处置等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和相关手续。

(八)负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风险投资基金运营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九)负责委员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的计提。科投基金公司每年按实际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原始投入)资金总额2%计提管理费用,用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运行开支。执行时要在风险投资基金运营形成的增值收益中支付,且支付数额不应高于当年风险投资基金运营形成增值收益总额;有效调动和激励管理团队工作积极性风险投资基金运营形成的增值收益优先支付管理费用后的数额,每年可按不高于10%计提管理团队绩效奖励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风险投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形成原始投入基数

(二)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有偿投入回收资金(包括所回收的本金形成的增值收益)。

(三)风险投资基金运营所形成的的增值收益。

  (四)争取中央财政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资金中安排支持一部分。

  (五)可适度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章  投入、退出方式和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投资基金投入形式包括直接投入和间接投资两种:

(一)直接投资

主要投资对象是在吉林省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向科技型转型升级的中小型传统企业

    1. 投资方式:一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初创期中小科技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为主;二是对于企业发展前景较好,融资困难,确需扶持但受其他条件制约暂时无法以股权投入的项目,可采用债权方式投资。

    2.投资额度及比例:对于单个企业的投资(含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不得超过风险投资基金当年规模的20%;在投资企业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第一大股东。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投资企业时,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基金以参股的形式,参与设立其他科技型基金,这类基金必须以投资于早中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主,且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度不得低于风险投资基金参股额的二倍。

  1.投资对象:以投资于早中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主的省内基金或新设基金。子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投资方式:参股方式投资设立子基金。

   3.投资额度及比例:该风险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4.子基金的投资地域限制:设立的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吉林省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且投资于省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70%。

第十一条 退出方式

(一)风险投资基金对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持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采取多层次资本市场转让、按事先约定协议退出、股东回购及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对企业债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年。采取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本息的方式退出。

(三)投资于其他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延长年。

第十二条 处置管理

(一)风险投资基金回收资金包括:所回收的本金形成的增值收益(股权分红收益、股权退出溢价、债权利息收益、项目终止处置收益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增值收益可优先用于支付科投基金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对管理团队的绩效奖励,当年支付管理费用不足的数额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支付增值收益余下部分和所回收的本金继续补充或滚动注入风险投资基金。

(二)项目单位因故终止项目,需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清算的,由科投基金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会计机构及时进行清算处置。

(三)投入的股权、债权到期后,对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明显,持续经营能力较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考虑继续投资支持。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作程序

(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科投基金公司负责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实行开放共享动态调整。科投基金公司要对申报的项目初审(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入库;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直接推荐项目入库;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可自行申报,经确认后入库。

(二)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科投基金公司(或由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组织科技、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拟支持申报企业和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建议方案。

(三)专家集中评审。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束后,科投基金公司负责组织召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技术、投资、财务、法律等领域专业人组成评审专家组投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将形成的结果提交委员会。

(四)决策批准。通过召开委员会成员会议进行投资决策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纪要。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中,主任委员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工作程序是:通过公开征集和定向谈判的方式选择拟参股的基金公司,由科投基金公司据风险投资基金的规划和引导要求对合作对象尽职调查,提出风险评估报告拟投资建议方案,提交委员会集体决策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运作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投资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风险投资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二)资金监管。科投基金公司应当对风险投资基金实行专户和专账管理,每年要向委员会报告资金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

(三)法律责任。风险投资基金出资参与设立其他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负责监管基金管理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督促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定期对相关政策目标、效果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科投基金公司负责向委员会报告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个月内,要向委员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建立容错机制。容错机制是指委员会及科技投资基金公司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必要程序,决策委员会按程序表决通过,且已履职尽责,非主观因素,但由于客观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推进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致使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三)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损失的。

(四)被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所承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除上述情况之外,对确有证据表明,委员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失误、违规违法等行为,导致资金利用率不高或造成投资损失的,应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风险投资基金禁止参与或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投资;

(二)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三)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资金非保本拆借及赞助、捐赠等;

(四)其他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014年7月30日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