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机动车行驶证 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行驶证 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

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2019]900号

省公安厅:

《关于申请将全省交通管理证件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请示》《关于划分全省交管证件财政收入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属于省本级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市(州)、县(市)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按照省和市(州)、县(市)25% :75%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级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公安部门按规定印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执行,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201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文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910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