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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2019847

 

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5日

 

 

 

 

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资金数额,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该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资金+(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资金

其中,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各地向国家申报数据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总额

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10%10%10%

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各地向国家申报数据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21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审核汇总各市县申报资料后,于每年228日之前,将全省汇总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提交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试点城市,并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资金标准。示范期3年内,省会城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

第十二条 对以下市县,省财政厅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以酌情扣减:

(一)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市县。

(二)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的市县。

(三)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市县。

(四)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补助资金标准过高的市县。

第十三条 对以下市县,省财政厅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可以适当倾斜:

(一)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县。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

(三)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补助资金标准过低的市县。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项目的所在市县。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局,同时将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7]2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