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建[2020]19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营煤矿去产能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和有关民营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尽早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以及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且矿业权先于保护区设立的30万吨/年以下产能,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十三五”后两年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煤炭去产能工作有关要求和财政部下发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462号),我省民营煤矿去产能工作应遵循“早退多奖”原则,奖补额度逐年递减,实行“退坡”制度。
二、奖补标准
从2019年起,以《吉林省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8〕37号)确定的、按产能折算后的129万元/万吨补助资金标准作为基数,2019年、2020年分别按照此基数的80%、70%比例“退坡”,作为我省民营煤矿去产能补助资金奖补标准。具体标准为:2019年93.8万元/万吨(其中:省财政筹措安排68.8万元/万吨,市县财政补助25万元/万吨);2020年82万元/万吨(其中:省级财政筹措安排61万元/万吨,市县财政补助21万元/万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奖补政策。各地出台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市县奖补标准,各级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民营煤矿去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职工安置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奖补标准及补助政策。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监管。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