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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225号)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21225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属于中央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3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的,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作为本级收入。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再分发至下级疾控机构的,以及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