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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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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2003]124
  苏财综[2003]41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的函》(苏统人[2003]4)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含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下同)为:每人每科60(2),不再收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费。
  各市考办应按每人每科28.5元的标准上缴省考办;省考办按每人每科11元的标准上缴全国考办。
  考试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文后,请和中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本函自2003415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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