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收取教育评估费的复函
a:1:{s:19:"domain_richtext_113";s:5754:"  (苏财综[2003]4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2002]83)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在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院校实施教育评估时收取教育评估费。教育评估费分综合评估费和单项评估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综合评估费为8000元/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估费为30000元/校;高等本科院校综合评估费为50000元/校;高等院校单项评估费为2000元/项。上述教育评估收费包括评审费用、食宿和交通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二、教育评估应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学校参加评估。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在实施以下评估项目时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评估项目;面向全体学校的基础性评估项目;行政部门有配套经费的评估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必须强制接受的评估项目。
  三、教育评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复函自二○○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此复。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