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文件
吉审发〔2017〕89号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署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讲话精神,更好地促进我省投资审计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投资审计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学习领会《意见》和会议的精神。《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投资审计发展的重要指引,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职能作用的重要遵循。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审计署的《意见》和会议精神上来,要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投资审计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促进科学发展、推动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保障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目标;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严格按照“三个区分”的要求,查处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密切关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投资审计的新实践与当前工程建设新技术、现代信息化技术等深度融合,提高投资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立足审计监督,独立客观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牢牢把握审计监督的本职要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实施审计和发表意见,不得超越审计权限开展审计。无论是投资审计对象的确定,还是审计程序、审计取证、审计处理等,都要在审计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越位承担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比如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管理和审批,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工作。
三、加强计划管理,突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统筹编制中长期投资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须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临时增加或调减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不得无依据、无计划实施投资审计项目。
四、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提升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将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到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定为重点审计对象。要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程项目的不同,合理确定审计内容,要将揭露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揭示体制机制障碍、重大管理漏洞和违法违纪等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投资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同时也要关注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揭示和反映项目应开工未开工、进展缓慢等情况,促进我省重大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五、依法开展审计,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做出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需购买社会服务的,要审慎处理,严格全过程审核把关,不得未经审核把关,直接将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写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六、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认真执行审计“八不准”等工作纪律、各项廉政纪律、保密纪律等,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和审计机关影响,做出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审计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吉林省审计厅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