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维修、改造工程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吉林省审计厅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7年11月23日
吉林省审计厅维修、改造工程
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厅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使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结算的申报和审核各环节做到便捷、高效、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我厅机关办公楼及庭院的土木工程;水、电、暖气管道(线)维修、改造;各类服务保障设施设备等的安装、改建、扩建及修缮。
二、管理方式
设立厅机关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开标;合同审核及签订;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等管理工作。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审核、验收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领导小组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
驻厅纪检组对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三、项目流程和权限
(一)项目立项及申报
1.大型维修、改造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工程类维修、改造项目预算超过20万元,应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立项,报厅党组会议审议。
2.重点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在20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不在政府采购、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领导小组提出立项,报厅党组会议审议。
3.一般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纳入日常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相关科室申请,经机关服务中心领导班子研究,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申请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开标
1.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负责向省采购办申报工程项目。
2.重点维修、改造项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招标会,确定中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由领导小组按照其管理职责进行项目管理。
(三)合同审核及签订
1.大型及重点维修、改造项目由机关服务中心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起草施工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由机关服务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2.一般维修、改造项目中日常零星小额项目,除安全生产责任外,可免签其他合同条款;总金额少于5000元的项目,合同条款可以简化,只对工期、质料标准、价款、安全生产等进行书面约定;总金额大于5000元的工程,或涉及售后和维保的项目,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维修期限等。
(四)施工管理
1.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领导小组按照合同和工程方案内容进行施工管理。
2.大型及重点维修、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视工程复杂情况,领导小组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验收。
3.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4.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工程管理的科室要及时处理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和工程量,对突发事件和确需调整的工程等要及时请示、汇报,按程序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预算和工程量。
(五)项目验收
1.工程项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须在《验收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负责。
2. 根据维修、改造项目类型,由机关服务中心相关责任科室负责收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计划方案、请示报告、竞标文件、验收材料等,统一报送到机关服务中心综合人事科存档。
(六)项目结算
领导小组根据维修、改造项目的请示及预算、验收单等进行结算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签批权限支付项目款。
四、监督与法纪责任
1.各类维修、改造工程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公开过程和结果,接受厅机关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2.对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不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附则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厅机关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