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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
  《审计署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
  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的意见》的通知
  吉审发〔2017〕10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审计局,各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审计署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的意见》(审农发〔2017〕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7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署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
  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的意见
  审农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审计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对扶贫审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做好扶贫审计工作。
  (二)主要目标。2020年以前,实现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深度贫困地区审计全覆盖,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更加精准,有效维护扶贫资金安全,促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审计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
  ——依法审计,客观求实。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扶贫审计工作,严肃揭露损害贫困群众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坚持鼓励探索创新,推动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正确把握脱贫攻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压实责任、保证质量。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机制,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切实履行扶贫审计监督职责,多措并举,保证扶贫审计质量,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使扶贫审计结果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坚持全国扶贫审计“一盘棋”,加强审计资源的统筹力度,积极推动审计计划统筹、审计资源整合、审计项目融合、审计成果共享,努力形成全国扶贫审计的强大合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重点群体扶贫脱贫情况的审计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审计资源,加大审计力度,揭露影响和制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关键问题和“短板”,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加强对贫困残疾人、老年人等脱贫攻坚重点群体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促进重点群体如期稳定脱贫。
  (二)坚决揭露发生在贫困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围绕“精准、安全、绩效”主线开展扶贫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严肃揭露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化公为私、优亲厚友以及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维护扶贫资金安全,促进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绩效,推动健全扶贫领域反腐败的长效机制。严肃揭露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在扶贫工作中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推动完善追责问责机制,促进提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效。
  (三)积极推进扶贫审计全覆盖。审计署统筹整合全国审计资源,在2020年以前实现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深度贫困地区审计全覆盖。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区域内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脱贫攻坚相关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扶贫审计应覆盖的资金类别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行业扶贫、定点帮扶和其他社会扶贫资金,工作中要加大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
  (四)推动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持续关注扶贫资金的阳光化管理情况,重点揭示反映因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不到位危害扶贫资金安全、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提出堵塞漏洞、提高绩效、完善机制的审计建议。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完善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的标准体系,明确公示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渠道、方式、时限等;推动地方政府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符合公开透明原则的全流程管理和监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实现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
  (五)建立健全跟踪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力度,进一步完善跟踪督促检查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审计“回头看”,督促被审计单位按时完成整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侵害群众利益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移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加强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绩效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落实的意见》(审办农发〔2016〕68号)的要求,持续做好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情况的审计力度,推动各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财政收支结构、债务规模的总体分析,揭示和反映未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任务目标,以区域发展之名代替精准扶贫,搞“大水漫灌”和形象工程,形成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强对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促进真脱贫、脱真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扶贫审计计划管理。审计署加强对全国扶贫审计计划的统筹管理,编制扶贫审计年度滚动计划,做好相关计划的衔接,推动扶贫审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省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扶贫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按照2020年以前实现扶贫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倒排工期、科学调配审计力量,合理编制扶贫审计年度滚动计划并报审计署备案。上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本区域内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审计资源,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不留空白。
  (二)强化扶贫审计组织实施。扶贫审计既要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又要采取“上审下”“交叉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审计中,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不得随意向基层干部和贫困群众安排填表报数,减少会议活动,减轻基层负担。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扶贫审计业务的检查,检查内容要覆盖到扶贫审计实施的各个环节,并作出检查结论和评价,对审计深度不够、问题反映不完整的审计项目,直接安排力量进行审计。促进扶贫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的统筹融合,构建各专项审计项目脱贫攻坚领域审计成果的共享机制,形成扶贫审计合力。各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脱贫攻坚领域问题要在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加大软硬件建设支持力度,完善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实时交互渠道。
  (三)健全扶贫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定期报送扶贫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审办农发〔2017〕23号)的要求,做好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出具或报送的涉及脱贫攻坚的审计报告及各类审计信息,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的扶贫审计业务检查情况应在检查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四)创新扶贫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推进扶贫审计信息化,进一步加大数据采集力度,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社保、卫生、民政、教育、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脱贫攻坚相关数据采集全覆盖。加强对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台账,重点记录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问题疑点以及审计组核实情况。努力实现不同层级、不同专业扶贫审计数据和信息共享,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网络互联。
  (五)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审计署负责领导全国扶贫审计工作,推动各级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内的扶贫审计全覆盖任务,对全省审计机关扶贫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审计质量负责,落实对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检查的责任。按照实现全覆盖的原则,东部援助地省级审计机关要主动商西部受援地审计机关,结合扶贫审计工作实际,确定对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主体,落实责任,确保不留审计空白,双方的审计成果及时共享、审计结果按时上报。市县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部署安排,保障扶贫审计资源投入,强化扶贫审计队伍建设,保证扶贫审计的力度和深度,扎实有效做好扶贫审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扶贫审计组织领导。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扶贫审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审计的组织实施。保障能够满足审
  计现场工作需要的人员投入,保证扶贫审计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要将扶贫审计作为锻炼干部、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审计人员的关心,确保审计人员能够用心做好扶贫审计工作。
  (二)完善扶贫审计奖惩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扶贫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建立扶贫审计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审计结果进行评审并通报结果。对于扶贫审计开展较好的单位,审计署在统一组织的项目中适当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对于扶贫审计成效较差、推进扶贫审计工作不力的审计机关,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三)推进扶贫审计宣传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脱贫攻坚宣传工作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媒体准确、客观、全面宣传报道脱贫攻坚取得的成效以及国家审计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引导传递正能量,鼓舞促进审计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审计署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