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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向省审计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
  《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向
  省审计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吉审党组发〔2018〕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向省审计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的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
  2018年4月4日    
  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
  向省审计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省审计厅对市(州)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根据宪法、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审计署《省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向审计署党组述职报告工作的办法》,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报告工作在省审计厅党组领导下进行,由厅人事处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职报告工作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将书面述职报告报省审计厅党组。每年安排4名左右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向省审计厅党组现场述职报告工作(党组书记与局长分设的,2人均参加现场述职,由局长述职报告工作)。
  第四条  述职报告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依法履职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第五条  根据全省市(州)级审计机关班子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由厅人事处会同办公室、机关党委提出现场述职报告工作单位建议名单,报厅领导审定后,通知相关市(州)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  按照省审计厅党组的统一安排,厅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在开展审计业务、调研指导等工作中掌握的本职能领域内的工作情况,形成简要评议材料,报分管厅领导点评时参考。
  第七条  现场述职报告工作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初举行,厅领导出席,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先由相关市(州)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述职报告,之后由厅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进行评议,主要是指出存在问题。报告和评议全部结束后,由厅党组书记总结讲话。
  第八条  现场述职报告工作后,相关市(州)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厅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把述职报告工作的成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九条  扩权强县试点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按照本办法向省审计厅党组述职报告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州)级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