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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9年4月25日
  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吉林省审计厅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在职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离(退)休的省管干部和涉密人员为登记备案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吉林省审计厅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厅人事处具体负责,按规定及时将登记备案人员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厅人事处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统一管理,对证件的领用、缴回、注销等办理登记手续。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厅人事处集中保管。新进入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第一时间向厅人事处报告,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厅人事处集中保管。
  非登记备案人员变更为登记备案人员的,厅人事处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督促本人将其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送厅人事处集中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单位、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厅人事处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内容。调离本单位或变更为非登记备案人员的,厅人事处应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发还本人,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其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证件,由本人填写《吉林省审计厅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省管干部(含离退休人员),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正处长,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保密办意见后,由厅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和厅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其他处级干部,经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保密办意见后,由厅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
  (四)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保密办意见后,由厅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5日内,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送厅人事处集中保管。对未按规定及时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逾期滞留,如在国(境)外发生意外或逾期未归,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厅人事处报告。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务员和审计人员的有关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严禁携带涉及国家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的资料、电子文档出境,一经发现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吉林省审计厅保密管理规定中对因私出国(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审计厅干部职工出国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