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共吉林省审计厅
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支部:
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
2019年7月17日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厅党组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吉林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党组是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在省审计厅设立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我省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省审计厅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厅党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推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厅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保证党组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厅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厅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厅党组必须服从省委领导,同时按照规定接受省政府、审计署、省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厅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有效执行,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七条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省审计厅下列重大问题: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决策部署的有关事项;
(三)制定拟订党内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等有关事项;
(四)我省审计业务工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党风廉政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省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和其他应当由厅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厅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决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结合审计工作和审计队伍实际,不断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上级党组织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厅党组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厅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努力打造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厅党组会议,组织厅党组活动,签发厅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厅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厅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厅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厅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厅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厅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厅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以厅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厅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厅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厅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厅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厅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厅党组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厅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厅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厅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要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记录、编发纪要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需经党组书记批准,提交党组会议的材料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把关会议的内容,除经厅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的之外,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厅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厅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学习与调研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应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六条 集体学习由党组书记负责组织落实,每季度安排1次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和研讨。中心组成员以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为主,也可扩大到一定范围的处级干部。
个人自学应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撰写心得体会,抓好自主学习。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和深入审计一线指导工作。党组成员下基层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精神,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增加基层负担。厅党组每年确定1个以上重要事项分头调研,党组成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到审计现场检查指导审计工作不少于30天,调研后要向厅党组提交调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坚持谈心交心制度。党组书记每年与其他党组成员谈心1次以上,并视情况与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其他相关同志谈心;党组其他同志每年与分管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1次以上,并视情况与其他相关同志谈心。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要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重点主题,开展政策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意见,不断提升工作谋划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我省审计事业快速长远发展。
第三十条 厅党组定期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等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分管处室(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组成员要全面掌握所承担任务的落实进度,向厅党组报告进展情况。党组成员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开展重点督察、跟踪督查、专项督查等,对上级重要工作和重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督查督导,督促责任处室(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二条 厅党组书记按照省委要求进行述责述廉,厅党组及其成员主动接受省委的履职情况考核。
厅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厅机关、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情况属于巡视巡察范围并应当列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省审计厅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省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审计厅党组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