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公务车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文号:吉审发〔2020〕41号 颁布日期:2023-04-13
吉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
公务车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公务车辆使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20年5月15日
吉林省审计厅公务车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中关于公务车辆使用要求,结合《吉林省审计厅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厅机关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车辆编制、配备、更新、处置、标识、信息化等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条 厅机关应急保障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使用审核和调度等工作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厅机关公务车辆具体分别为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一)应急保障用车
1.使用用途为厅机关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2.补贴保障区域内的一般公务,应自行选择出行方式。遇应急或集体检查调研、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等特殊公务,个人解决交通问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厅领导或主要厅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
3.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出行,遇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厅领导或主要厅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费用补贴。
(二)机要通信用车
1.使用用途为厅机关机要通信交换相关工作。
2.重点保障机要文件递送、涉密文件、资料、存储载体和设备的取送。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1.使用用途为厅机关离退休服务相关工作。
2.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按相关规定执行,只保障规定之内的用车,日常因私用车不予保障,具体执行由老干部处负责。
第五条 厅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要求。
1.厅机关公务车辆禁止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
2.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已领取交通补贴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务车辆用于一般公务活动。
3.厅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4.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且应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应超标准租赁高档豪华汽车。租赁社会车辆不应采取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
第四章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 符合公务车辆使用范围及条件的,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审计厅公务用车市内派车单》或《审计厅公务用车市外派车单》。
第七条 填写市内、外派车单须经处室负责人、厅机关车辆管理员、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主管机关服务中心厅领导或主要厅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法纪责任
第八条 根据《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的规定,公务用车派车情况及运行维护费用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厅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党委(纪委)、厅机关服务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