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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卫妇幼发〔2014〕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要求,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完善了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修订版)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