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联发〔2014〕4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对《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编办 吉林省发改委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