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8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精神,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提高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水平,同时建立我省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特制定《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与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确认补助对象,确保按时上报人员名单。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同时,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后新老交替工作,严防出现“空白村”。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要把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请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2016年、2017年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后,以地区为单位分别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2016年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对象汇总表
  3.2017年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拟发放对象汇总表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