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81号
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片区县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农村教育卫生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47号),落实在脱贫攻坚期间为全省15个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政策,特制定《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乡镇卫生院人员结构,加强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疗水平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实施细则,把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好。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补助对象,确保人员不重不漏。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确保补助落到实处。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请各县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2016年、2017年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到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医护人员生活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吉林省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对象汇总表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