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联发〔2017〕55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工信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工商局
吉林省金融办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食药监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