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综[200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的具体实施方法,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落实收费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含县)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厅。
二、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建立季报制度。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要按《通知》要求按季填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并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7日内,将本地区的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我厅(传真:025—3633079)一式两份。
三、要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省财政厅的举报电话为:025—3633074。
附件: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