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 、梅河口、 公主岭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党群工作部、 经济发展局、 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 关于落实< 文化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 委、财 政 部、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文化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吉 林 省 文 化 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 林 省 财 政 厅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0 1 4年3月6日
附件:
关于落实 《 文化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 《 关于支持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指 导 意 见》 , 支 持 转 企 改 制 国 有 文 艺 院 团 ( 以 下 简称转制院团)深化改革和发展,破解我省转制院团底子薄、包袱重、经费自给率低、赢利能力弱、管理水平低、闯市场能力不足等发展难题,提升我省演艺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和强化对转制院团的政策扶持
(一)落实转制院团退休人员事企“待遇差”政策。原财政拨款单位中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 <吉 林 省 国 有 文 艺 院 团 体 制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知》( 吉办发﹝2 0 1 1﹞5 7号)相关规定,比照事业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定退休费,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其差额部分由财政增发补助解决。
( 二)加大财税 扶 持 力 度。 国 有 文 艺 院 团 转 制 后 原 有 的 正 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改制国有文艺院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主要用于支持转制院团的发展和创新项目。省和市县设立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和基金,在安排和使用上,要向符合条件的转制院团倾斜。进一步研究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通过采
取政府购买公 共 服 务、 项 目 补 助、 定 向 资 助、 以 奖 代 补 等 方 式,鼓励引导改制院团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制院团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三)落实转制院团土地使用政策。 转制院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 《 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 偿 使 用 手 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转制院团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四)解决转制院团排练、演出场所。各地要把演出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鼓励以配置、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为转制院团提供演出场所。整合资源,可通过置换或改造现有闲置场所解决转制院团排练场地问题。政府应加大投入,积极支持带有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资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中小剧场等演艺基础设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省演艺中心。
( 五)建立文艺演出院线。支持转制院团加入文艺演出院线,鼓励以骨干演艺企业为主组建演出院线, 整合剧场和剧目 资源,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鼓励长春市、吉林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演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形成规模效应。鼓励转制院团特别是骨干演艺企业通过投资、联合等方式参与文艺演出院线建设。
二、促进转制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建设
( 六)规范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要规范完成清产核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全员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员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各项任务。转制院团要不断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加
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 七)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 转制院团要努力提升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 经营能力。强化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实行市场化、企业化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 八)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把转企改制与兼并重组结合起来,推动演艺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推动转制院团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支持转制院团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转制院团通过股权投资、资源互补等,开展多种形 式的联合。确定部分改革到位、成长性好的大型转制院团作为国有演艺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试点单位,加强指导,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 推动符合条件的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 九)扶持中小转制院团健康发展。支持中小转制院团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尽快形成一批特色演艺企业。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包括转制院团在内的中小演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依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发放小企业贷款、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转制院团发展。
三、加强转制院团改革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 十)完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转制院团开展工商注册、资本投资、股权转让等提供咨询指导,方便企业顺利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 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演艺业。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对转制院团及其战略性、先导性演艺项目进行投资,推动演艺投资多元化。积极培育和发展演艺业保险市场。
( 十二)积极发展中介组织。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支持演艺产业要素交易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演艺企业集团、行业联盟等组织。提高演艺中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水平,促进资本、著作权、人力资源等要素的规范流动与合理配置。推动建立演艺企业测评体系,推进演艺市场主体评价。鼓励演艺企业、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设立演艺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对伤残、生活困难演艺人员进行救助。
( 十三)为转制院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加强转制院团人才培养开发,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优秀演艺人才队伍。从 2013年起, 在5年内完成对全省转制院团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分批次培训。推荐优秀演艺人才进入国家和省各类人才计划。宣传文化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程要适当向转制院团倾斜。完善演艺人才待遇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指导和帮助转制院团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转制院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吉林省引才计划条件和标准的,经评审考核认定,可享受我省当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文化名家工程、国家文化荣誉制度等,造就一批艺术名家、演艺企业管理名家。(十四)加强转制院团党组织建设。 转制院团要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 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 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及时理顺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工作制度。
吉林省文化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0 1 4年3月6日
(供稿人:公共文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