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2014年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范围包括:
(一)文物本体维修项目。根据各地报送的修缮方案批复情况,本年度计划完成8—1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修缮工程。
(二)文物考古调查项目。本年度计划实施重要区域、线型遗存考古调查以及重要历史时期考古研究。
(三)文物基础测绘项目。本年度计划实施10—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础测绘。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和技术性保护。
(五)安防、消防和防雷项目。抗战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古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工程;传统村落消防工程。
(六)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配合举办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上述范围内的抗战文物保护内容作为本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两年已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无特殊理由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省级文物保护规划和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已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并经省文物局批复。
(四)申报的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已落实自有资金。
三、申报程序
(一)编制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报告(见附件),报送省文物局审批;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编制技术方案(不需编制立项报告),报省文物局审批。
(二)立项报告经省文物局批准后,由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委托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报省文物局审批。
(三)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经省文物局批复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直部门的,应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2、其它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地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均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申报理由、项目实施条件、实施计划、资金预算和用途及绩效等内容;
(二)《2014年度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
(三)省文物局的批复文件及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
(四)市、县财政投入及保护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014年度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立项报告于7月12日前报送至省文物局;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于7月20日前报送省文物局;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于7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各地、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三)按照《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将在2014年8月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