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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及重点 

  (一)入选《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按各地项目总数20%的比例申报,不足一个按一个项目申报。 

  (三)重点申报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四)近两年已申报并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二、 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申报项目具有合理的资金预算。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已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并经省文化厅批复。 

  (四)申报的项目是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五)项目保护单位的已落实资金不得少于项目预算资金的30% 

  三、申报程序 

  (一)将编制形成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方案,报送省文化厅审批。 

  (二)保护方案经省文化厅批复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直部门的,应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2、其他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地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由市县文化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均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省直部门及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补助项目名称、申请补助理由、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及用途、绩效等内容。 

  (二)保护方案及省文化厅批复文件。保护方案应包括方案批复文号、实施单位名称、项目实施计划、年度目标及预期效益等内容。 

  (三)《2014年度×××市(县)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 

  (四)《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见管理办法附件2 

  (五)自有资金(含本级财政投入)落实证明(加盖保护单位公章)。 

  (六)独立法人资格和工作场所证明(加盖保护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2014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保护方案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于715日前发到省文化厅非遗处邮箱sfybhzx2013@163.com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于72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三)填报《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和提报相关材料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补助项目名称应填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正式名称,以省政府公布文件为准。 

  2.“申报单位名称”应填报省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名称,以省政府正式发文确认为准,保护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3.“开户名称”应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4.“申报单位具备资质”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本单位独立法人相关资质情况描述,包括本单位性质(或机构类型)、设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年检情况等,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开户名称和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原因。 

  (2)本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条件简介。 

  (3)本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及实施工作开展情况。 

  (4)本单位上一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成果。 

  5.“补助申请理由”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本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概况。 

      (2)本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存状况。可以从传承人数量(或传承队伍规模)及变化情况、从业人员数量及变化情况、传习活动变化情况(如传习次数减少情况、学徒变化情况)、社会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如实说明项目生存现状及变化情况,并对项目濒危状况做出评估。 

      (3)本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 

  6.“绩效目标”应包含“补助资金使用内容”和“年度目标及预期效益”两项内容。 

  7.“预算测算依据及说明”需要有详细的计算说明,主要包括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与技艺研究、出版、宣传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普查、规划编制、培训、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内容。不得包含以下项目支出: 

      (1)燃油费、过路费。 

      (2)对传承人除误工、误餐以外的生活补贴及对工作人员的补贴。 

      (3)对传承人的传承授课费用及教师的工资。 

      (4)聘请专家补助费,参会人员补助费,工作人员劳务费、误工费,保护单位人员误工费,培训学员误工费。 

      (5)按月发放的补贴、工资、补助、劳务等。 

      (6)比赛的奖金、奖品。 

      (7)欢送宴会及招待费、纪念品费用。 

      (8)资料征集费、实物征集费。 

      (9)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0)购买或种植生产材料费。 

  (四)按照《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将在20148月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