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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财政局,县(市)文广新局、财政局,集安市文物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9号)的有关要求,为确保2017年度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下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17年度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按《吉林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评审细则》相关程序及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

  省文化厅文物保护处   陈景毅 电话:0431-85614135

  省文化厅博物馆处     王志新 电话:0431-85614134

  省文化厅文物法规处   刘  洁 电话:0431-85614133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忠良 电话:0431-88550692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0日

  

 

 

2017年度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长城资源保护项目。本年度计划完成部分市县长城保护标志设立及2—4个县(市、区)辖区内长城资源本体修缮或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

  (二)其他文物本体维修项目。本年度计划完成3—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古建和近现代建筑作为本年度支持重点。

  (三)文物基础测绘项目。本年度计划实施10—12处城址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础测绘。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项目,计划实施6-10处。

  (五)文物安全防护项目。根据全省文物安全防护实际工作需要,本年度重点支持长城遗址的安防工作和古建筑及近现代建筑的消防和防雷工程。

  (六)不再支持近两年已获得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主体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省级文物保护规划和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报的项目已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和详实的预算,并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批复

  (四)申报的项目已设立明确、具体、实施周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已细化和量化相关指标

  (五)申报的项目当年具备实施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已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自有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地区、沿边地区和贫困地区“简称‘三类地区’”等24个市县的文物保护项目,下同)。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申报前应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批复。

  (六)补助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确需连续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申报程序

  (一)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编制省级文物保护项目立项报告,报省文物局审批。

  (二)立项报告经省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实地考察并批准后,由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报省文物局审批。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省文物局的方案设计批复意见指导编制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请预算编制单位依据修改后的方案制定预概算文本,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文物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的预算数联合申报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并出具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自有资金证明资料。

  (四)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由第三方出具评审意见并经省文物局批复后,按以下程序申报:

  1、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应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2、项目申报单位隶属市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至所在地市县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筛选、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均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申报理由、项目实施条件、实施计划、资金预算和用途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2017年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2017年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资金预算(汇总)表》(附件1)、《2017年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表》(附件1);

  (三)省文物局的批复文件及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

  (四)当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及核定的预算控制数。

  (五)市县财政或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投入及保护单位自有资金落实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017年度省级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立项报告于6月20日前报送至省文物局;技术方案或考古计划书于8月15日前报送省文物局;资金联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各地、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1.申请表、绩效目标、汇总表、三类地区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