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工[2003]180号
苏财综[2003]67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1993]72号),明确取消了向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辆收取运输管理费。 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318号、苏财综[2000]172号),运输管理费未列入
公布项目之中。但在实际执行中,有部分市、县至今仍在向出租车收取运输管理费。
现再次重申,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向出租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继续收取该项费用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