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8年起,原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合并为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文化厅《关于2018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项目评审及初步安排意见有关情况的函》(吉文函﹝2017﹞248号)和《关于2018年度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初步安排建议的函》(吉文函﹝2017﹞252号),现就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下达2018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1700万元,待2018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按支出用途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400万元,省级文物保护方面1300万元。按支出级次分:省本级支出628万元,补助市县支出1072万元(详见附件)。
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省本级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文物保护项目列“2070204文物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补助市县支出。收入科目列“110030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2070111文化创作与保护”,文物保护项目列“2070204文物保护”;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三、省直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编制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吉财预〔2017〕625号)有关要求,将接到的提前下达资金全部编入年初部门预算。
四、相关市县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吉财预〔2013〕777号)等有关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规定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五、省直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县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印发的《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8号)和《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18年非遗资金安排明细表.xls
2.2018年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文物保护)安排明细表.xls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