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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科学合理确定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做好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2018〕8号)予以转发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各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直所属项目实施单位,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项目预(概)算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文化厅审核。

  3.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对项目预(概)算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后,严格按照预算做好项目执行工作,不得以重复评审等形式截留项目资金

  4.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项目设计方案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严格审核项目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文物保护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完成绩效目标。

  附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审核工作的通知.pdf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3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