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文广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省文化厅决定对“葫芦彩雕”等39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见附件。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重新认定后的各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做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