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推动农村文化繁荣、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作用,培育和打造我省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旅游文化品牌,引领我省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2019年全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一)行业引导,自愿申报。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和《大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十七条政策措施》(吉文旅发〔2018〕39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导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愿申请评定。
(二)分级评定、逐级上报。1A、2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评定,评定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由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材料初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现场打分评定。
(三)各司其职,分步实施。
市(州)县(市、区)两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评定分工,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总体评审要求,自主开展1A、2A和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审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
二、参评范围
参评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必须营业一年以上,机构及附属配套设施齐备,经营管理规范,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评审标准
按照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22/T 1817-2013)评分标准进行评定(附件A1)。
四、有关要求
(一)重视评定工作。申报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有监管责任。一经发现有虚假申报的,5年内该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并系统内通报批评推荐单位。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合格的,一票否决。
(二)摸清本地底数。依托此次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调查清楚本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包括民宿)总体数量情况、已评为A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名单和将要申报质级评定企业情况(附件2)。对于已经停业的、发生责任事故及其他已不符合评定标准的企业及时清理降级。
(三)精心组织安排。
加强政策指引,及时将质级评定标准、要求等信息传达给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好旅游企业积极申报。坚持采取材料评定和现场打分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推动乡村旅游企业提档升级,不断促进我省乡村旅游发展。
(四)确保评定质量。严格按照吉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22/T 1817-2013)评分标准,开展现场检查打分、审核评定和推荐上报工作,指导创建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确保评审质量。
五、申报时限
各市(州)须于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初评,并正式汇总形成本地区初评结果文件及各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审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资源开发处,省里6月10日前完成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8月31日前,各地完成上报1A、2A和3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定结果文件。
(六)报送材料
1.各地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汇总数量及其已经评定为A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数量、名单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各地区初评结果推荐文件、初评打分表。
3.参评4A、5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审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及电子版一份。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材料中应包含各种证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2018年末的决算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
为发挥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辐射引领作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大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十七条政策措施》(吉文旅发〔2018〕39号),对新评为5A级、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奖补标准按照《吉林省旅游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打分表 (1).xlsx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5月10日
(联系人:张春景;电话:0431-85614120、18943076677,邮箱:40616759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