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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9日

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以及《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申报、验收、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2个等级。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根据《标准》,通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根据《标准》,通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验收的最低得分为850分。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量化考核、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定工作。市(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创建、自评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验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同时报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创建单位为市(州)人民政府的,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按照创建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形式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1年。

  (三)验收

  1.验收自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按照《办法》《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对照指标体系,逐一进行量化打分。

  2.验收申请。创建单位根据自评情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当地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一同提交下列材料。

  (1)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验收申请,自评实施方案和验收自评报告;

  (2)自评打分(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3)申请验收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视频外(须采用MP4格式)均须提供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图片须采用JPG格式,文字材料需采用PDF格式,和视频存储在同一张U盘中)。

  3.验收初审。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办法》《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创建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拟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对象。

  4.验收公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通过初审,拟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四)认定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情况,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公示和命名。

  第七条 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验收-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同时报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创建单位为市(州)人民政府的,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按照创建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形式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1年。

  (三)验收

  1.验收自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按照《办法》《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对照指标体系,逐一进行量化打分。

  2.验收申请。创建单位根据自评情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当地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一同提交下列材料。

  (1)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验收申请,自评实施方案和验收自评报告;

  (2)自评打分(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3)申请验收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视频外(须采用MP4格式)均须提供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图片须采用JPG格式,文字材料需采用PDF格式,和视频存储在同一张U盘中)。

  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办法》《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创建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公示名单。

  (四)公示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五)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八条 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条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8〕46号)的规定,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政策与待遇。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不予初审、验收。

  (一)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

  (二)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2年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复核。

  对已授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开展复核评定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协助配合。

  对已授予“吉林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创建工作迟缓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命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命名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的示范区,予以撤销称号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