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