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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其他经济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地区:江西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七年一月二十九日